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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关系协调师认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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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认证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和培训,为促进就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规定今后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二、核心课程: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三、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五、报名办法:

1、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各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四张,请参考人员尽快将上述资料及相关费用上报招生工作站。

 


(含培训费、教材、资料、串讲及考试和证书费等所有费用)。需安排食宿者,可由本中心统筹安排,费用自理,也可自行安排。

 

    七、汇款方式:

 

名:北京嘉诚祥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号:1109158004106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老师                    话:18310777810

    在线 QQ: 850262398           微   信:18310777810